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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莆田十中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17-11-10】 【作者:/来源: 】 【阅读:次】【关闭窗口】

关于加强莆田十中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六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完善教职工管理制度,实现教师队伍管理规范化,按照《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莆秀教〔2017〕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考勤管理

(一)完善教师考勤制度

1.考勤对象。全体教职工(含借入、挂教)全部列入考勤管理。

2.考勤制度。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学校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教师考勤实行校长责任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实行坐班制度。健全《莆田十中教职工坐班管理制度》(见附件1),做到常态化,日常做好带班坐班情况记录,并将其纳入绩效考评管理。实行请、销假审批制度。①请假:教师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审批并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校,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口头请假等;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但应在三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向校长请假,否则视为旷工,遇上级督查期间,须出示相关凭证;请假期间教职工不得在校外从事有偿工作,一经发现,原批假期按旷工论处。②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回校;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办理销假手续,由本人提供书面销假申请,所在学校审批销假。考勤经办人填写《销假单》,进行编号并存档,考勤月报表中须标注说明。

3.归档制度和考勤月报。学校要建立病、事假教师档案,一人一档。对长期病假的教师,定期安排专人(不少于2人)前往探望,以防小病大养,并做好探望记录归档备查。考勤档案(含电子记录)原则上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考勤经办人要切实负起审核、登记、汇总及上报等责任。每月月末,考勤经办人要认真统计当月教师考勤情况,填写《秀屿区教职工考勤月报表》,进行公示无异议,由校长签名确认,于下个月5日前送局人事股审核,并建档归档备查,逾期未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4.严肃教师擅自离岗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教师擅自离岗。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学校立即书面上报区教育局并自离岗之日起给予停发工资。同时,学校必须函告其本人暂停工资等事宜。教师离岗后返岗要求复薪的,由教师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必须予以批评教育并安排其继续工作,经研究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复核其返岗后在岗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后予以复薪;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分:①每学期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达7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②每学期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达8至15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③每学期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达16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④教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关系。⑤擅自离岗复薪后再离岗的,申请复薪时给予加重处分。

擅自离岗被停薪期间,学校不予受理其请假申请。

(二)完善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1.病假1周以内。教职工须持请假条,由校长审批。

2.病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教职工须持医院疾病证明书、病历卡、学校请假条,由校长审批。

3.病假2周以上3个月以内。教职工须填写《秀屿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持本市三甲医院或秀屿区医院的诊断结果、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医嘱等材料,由校长签署意见后,附上秀屿区教职工请假须知(见附件5)、学校探望记录及校务会议研究记录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考勤经办人统一报区教育局批准(下同)。教师因病休息治疗的,本人(除重病者外)每2周应到校向所在学校校长签名报到1次,身患重病无法到校签到的,可由学校每月派人探望1次,学校须记录建档备查;教师因病住院治疗的,学校每月必须派人前往探望1次,并做好探望记录建档备查。确需到外地住院治疗者必须提供由本市三甲医院或秀屿区医院提供的初诊证明方可给予办理。

4.长期病假。教职工因病长期请假,原则上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学期。教职工因病请假3个月以上的,应填写《秀屿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持本市三甲医院或秀屿区医院的诊断结果、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医嘱等材料,由学校签署意见后,附上秀屿区教职工请假须知、探望记录及校务会议研究记录复印件报区教育局批准。学校每月派人探望1次,并做好探望记录建档备查。

5.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周以内的,经校务会议研究后,由校长审批。2周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填写《秀屿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校长签署意见后,附上秀屿区教职工请假须知、校务会议研究记录复印件,报区教育局审批,审批程序与请病假同。

6.婚假及产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婚假为十五日,办理婚假时须提供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由校长审批。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办理产假及照顾假手续时,须附上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材料,由校长审批。婚假、产假、照顾假为自然日,包含寒暑假和正常节假日,均一次性享受,不得分开多次办理。不实行教职工哺乳假。

7.外出假。教职工公派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的,由校长审批。教职工公派脱产进修的,由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教职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未经批准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擅自离岗处理。校级领导外出学习考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请假审批程序及期间福利待遇。教职工请病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或累计请假两次及以上的按程序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提高行政机关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2011]20号文件)规定执行: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

长期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规定执行: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规定执行:(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三)加强考勤监督管理

1.成立领导小组。学校成立考勤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的考勤进行随机督查。

莆田十中考勤督查领导小组

 长:林光亮

副组长:林朝晖(常务)、蔡玉芳、卓文达、翁建梁

 员:各处室负责人

下设工作小组

 长:林朝晖

副组长:陈伟海、林海清

 员:施丽芳、施清霞、许剑伟

2.完善督查制度。考勤督查领导小组要落实每周至少一督查的制度,将督查常态化、制度化,督查小组要及时汇总通报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理方案。区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校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教师在岗在位、日常坐班、考勤档案、人脸识别对号入座等情况,督查结果与绩效发放、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相挂钩。对被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问题,学校要作出整改及处理方案,落实执行到位,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3.加强教师请假管理。教师请假需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严格把关,不批“人情假”、“好人假”。请假申请表中要签注明确意见(如:“情况属实、同意请假,请假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要重点审核其请假事由是否属实、请假期限是否合理。学校管理不善或隐瞒不报,视情况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校长及相关人员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关于教师调动及聘用管理

(一)加强借调教师管理。本区内教师原则上不借往非教育系统单位。缺编学校、学科教师相对紧缺学校的教师和担任主科教学的教师不能借调。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填写《秀屿区教师借用审批表》,借调时间为半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原单位应停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借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考核,借用期间不计算教龄。

(二)加强编外人员管理。按照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莆秀委办〔2017〕6号)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使用范围,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开展的,一律不使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须经区教育局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应当依法与聘用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三、关于年度考核管理

(一)完善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教师职业道德、岗位责任要求,制定量化评估细则,科学设置定性指标,通过自我评价、教师互相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途径,进行量化定位,实现过程评价和终端评价的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表彰奖励和教师续聘及解聘的重要依据。

学校校级领导年度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并确定等次,教职工由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考核并确定等次。实行校长年度工作百分制考评,实施校长、教师专业化发展计划,考评结果和专业化发展情况作为校长评先评优、职务聘任晋升、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教师(学校领导干部)教学工作量。教师工作量包括学科教学课时和兼任工作折合课时,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学校岗位进行科学设置,并合理核定兼任工作折合课时,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学校领导干部(含退职)须深入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校期初将学校任课情况报局职改办备案。教师工作量作为岗位设置聘用管理的重要审核依据,未完成学校规定工作量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教师职务聘任及聘后管理。健全“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职务聘任机制,教师职务聘任采取直接聘任和竞聘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和教育质量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原则上按原聘岗位等级予以续聘。符合递补条件的教师可参加空缺岗位竞聘,由学校根据聘用条件,结合任职年限、学历结构、年度考核等,进行综合考核量分排名,递补相应岗位等级。教师职务聘任每轮聘用期三年,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其聘用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距离退休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允许跨等级聘用。对教师违反相关规定,在聘用期限内适时给予降低岗位等(层)级聘用。

四、关于绩效工资发放管理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建立在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基础上,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专任教师完成或超出规定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质量排名在良好以上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不低于该教师个人应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其他事项

(一)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教职工的考勤、批假登记工作,设立考勤档案专柜,分门别类归档备查。负责审批教师请假的考勤负责人和校长要层层把关,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准许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禁止教职工未经批准让他人顶替工作。

(三)对被上级部门督查发现不在岗的、违反“教师行为十不准”及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相关规定的,参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给予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局效能领导小组或局监察室处理。1.被督查发现不在岗一人次的、违反“教师行为十不准”及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学校给予诫勉教育的,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给予通报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2.被督查发现不在岗两人次及以上的,被上级部门督查通报批评的,取消当事人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被上级部门效能告诫1人次的,取消当事人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扣发本学期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被上级部门效能告诫2人次的,取消当事人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扣发本学期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被上级部门效能告诫2人次以上的,取消当事人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扣发本学期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30%。

本规定执行后,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1.莆田十中教职工坐班管理制度

莆田十中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