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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十中选修课开设管理规定
【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13-09-20】 【作者:/来源: 】 【阅读:次】【关闭窗口】

莆田十中选修课开设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的要求》努力实现新课程标准规定的培养目标,建立合理,行之有效的校内选修课制度,帮助和指导广大师生确定合理的选修课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修课的目的和意义

选修课是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好选修课,有助于学生在必修课之外,进一步开拓知识视野,形成多才多艺个人素质,培养求知进取精神,养成主动探索,积极钻研学术习惯,增强创新意识,获得动手和社会实践能力,意义十分重大。

二、选修课程设计与开发

选修课程的研发是开好选修课的基础,研发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学生为主原则:选修课程设计与开发不能老师说了算,应深入到学生中去,调查了解学生的需求,尽一切力量满足学生。(2)遍地开花原则:选修课程开发一定要涵盖中学所能开设的学科,力求整合学科之间资源,在学科边缘处发现契合点,所开设选修课1/4以上不与所教学科直接相关,(3)创新求变原则:选修课程设立要有新意,不走老路,标新立异,推陈出新,每学期开设不少于48门。

三、选修课程实行学分管理

为激发学生修习选修课热情,促进参与积极性,选修课应实行学分管理,规定学分包括学时、成绩及成果三部分。

1.学时分,选修课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规定每学期修满规定学时取得2分,每学期修完规定学时的一半以上取得1学分,旷课超过一半,学时分为零分。

2.成绩分,学期结束后,在选修课考试中,成绩优秀者,取得3学分,成绩良好者取得2学分,成绩合格及通过补考及格者取得1学分,不及格为0学分。

3.成果分,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体育艺术、制作创造等竞赛,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附加奖励学分4、2、1分,获省一、二、三等奖,分别附加奖励学分8、6、4分,获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附加奖励12、10、8分,其他竞赛按上述附加学分折半予以奖励。

4.高中三年选修课总学分为37分,毕业标准32分,不达这一学分者,不予颁发莆田十中毕业证书。

5.评定,学生的选修课学分由选修课老师填写,教务处负责审核,每学期结束后,各选修课指导教师把学生选修课的有关材料(点名册、考试材料及组织成果)整理后送教务处存档。

四、选修课领导机构

为了使选修课开展规范有序,学校成立了选修课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见综述有关部分。

五、选修课程序

1)发放调查表格,让学生了解高中阶段学校所开设选修课学习内容、学分等总体要求,了解选修课的总分及要求;(2)根据自己的学业基础、兴趣、爱好,在征求师长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自己未来的学业方向,自主规划选修课,选择适合自己目标的修习模块;(3)根据学校课程开设的总体时间安排和自己实际情况,分配和安排个人每个学段的修习内容,防止内容和时间的冲突;(4)填写《学生选课单》,上交学校,并接受导师的指导;(5)学校根据学生的选修课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拟定下学年课程安排;(6)学生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时间、地点进行选修。  

六、选修课教学规范

1.选修课开设的节次,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并将不断取得经验,逐步增加开设的种类和节次。

2.选修课应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和教案,在开设结束时由执教教师自选一份教案交教务处留存。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向学生布置不同形式的练习或作业。

3.选修课在开设告一段落时,应根据课程特点,组织方式多样的考核,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第作出成绩评定,记入学生学籍卡。

4.授课教师应做好点名工作,作为学生考核分衡定重要内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莆田十中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