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十中加强食堂安全管理补充规定(修订稿)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进一步落实《莆田第十中学聘用食堂(含超市)经理合同》的有关要求,确保校园安全,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1.食堂从业人员须凭学校制作的“出入证” 进出校园。 2.食堂经理须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进出校园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除特殊情况外,非常规时间进出校园的,学校保安有权禁止通行。 若发现顶撞保安、强行进出校园或不服管理的,食堂经理须解聘该员工,并罚款100元/人次。 二、车辆管理 1.根据合同第三款第一点第五条规定:“乙方须约束配送车辆校内行驶行为,超出时速20公里或越阶行驶或鸣按喇叭,每次罚款100元”。为保证校园安全,请食堂经理约束送货车辆及食堂内部轿车在校园内行驶速度,课间及放学时段禁止在校园内行驶,否则,按合同约定每次罚款100元。 2.自行车及摩托车(含电动车)一律停放在教学楼后停车棚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食堂轿车及送货车辆须凭学校制作的“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 4.食堂经理须指导好送货车辆按学校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速度行驶,若造成火烧板损坏的,每块按100元赔偿(或由食堂经理于2天内自行负责维修);造成人身伤害或学校其他公物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三、营业时间管理 根据合同第三款第二点第三条之经营时间规定:“若超出以上时间销售营业,每次罚款100元(若有变动,以甲方通知为准)”。食堂经理须安排专人负责,按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开、关门(三个)。正常上课时间(含晚自修)若发现食堂(含超市)营业或发现有学生在食堂内逗留的,每次按合同约定罚款100元。 附莆田十中食堂(含超市)秋季营业时间: 早餐6:00---7:20 课间9:30---10:00 午餐11:40---14:20 晚餐17:50---19:00 夜宵21:40---23:00 四、其他 1.以上所有处罚款从当月食堂的营业款中扣除;本补充规定自食堂经理签字之日起施行,截止于食堂经理聘期届满。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莆田十中 2013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