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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十中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稿)
【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16-09-22】 【作者:/来源: 】 【阅读:次】【关闭窗口】

莆田十中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稿)

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校内不准超车;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4.因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校办批准,并到门卫处备案;按指定的时间、时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

5.自行车、电瓶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不准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车、电瓶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道内或图书馆前;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停车棚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6.学生放假乘车的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的证件、号牌齐全、车况和机件良好。

7.学生乘车时在门卫的管理下,有秩序地排队乘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莆田十中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