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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16〕142号: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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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管委会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改革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福建省教育厅

2016428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实施改革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各学校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竞争推荐(可以跨校竞聘),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二)报批阶段(2015年12月)

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育部审批。

(三)实施阶段(2016月4月至8月)

1动员部署(5月初)。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5月至7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竞争推荐(5月至7月)。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组织评审(8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数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四)总结阶段(2016年9月至10月)

按照改革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设区市要成立当地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设区市要按照两部深化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在201610月前完成改革工作,及时上报改革工作总结。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四)加大宣传,确保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将实施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传达到每位教师,引导教师统一思想,正确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好改革各项工作。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教师申报、学校推荐、评委会评审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2.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4.《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师德、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原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可以跨校竞聘)。

第三章 

第九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差额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以一线教师为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提出综合推荐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之后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呈报;省、市所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呈报(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呈报)。

第十三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3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教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教学、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良好师德和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三)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根据单位岗位使用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部门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批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当年度不得再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以前,可暂按不超过退出岗位数的二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实现中小学教师现职称(职务)向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平稳过渡和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人员,都要按改革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

过渡工作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各地人社、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汇总表》(附件一)。

(二)个人申报。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附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单位公示。申报单位对过渡人员提交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书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过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核备案。初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中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人社、教育部门审核备案;高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省属单位按现行职称评审申报权限审核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材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数聘用问题的发生。

(二)要严格按照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的矛盾和问题。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人员过渡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附表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

时    间

任教

学段

任教

学科

 

过渡前

职称(职务)情  况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取得任职资格时间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过渡后

职称(职务)情  况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所聘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本人确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意见:

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填写三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附件3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晋升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电教工作的人员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近5年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

2.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的案例。

3.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课程与教学领导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改革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3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教研、电教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下同)。

2.能够独立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方面成绩显著,能独立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等工作,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县(区)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省、市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级教研人员在省际间开设可视同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下同)。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能紧密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县(区)电教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市电教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电教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或省际间不少于3次。

4.从教以来,获得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称号。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取得创新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前三名,下同)。

省级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市、县(区)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2项;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2.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电教人员可有1-2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在指导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3名以上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省、市、县(区)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内的公开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对推动本学科区域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乡村教师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人员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案例,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2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中心校范围举办的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县级三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对课题研究不作刚性要求。

2. 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电教人员可有1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3.开设校级公开课两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研、电教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或相近。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4-6门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或认可的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不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任职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特级教师、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实事杰出人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学校兼职从事学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教师,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具体由学校酌情确定。

教研、电教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等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等不少于2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队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条件执行。

专兼职从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教研员,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可按照单列的特殊教育专业或任教学科申报职称,其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进修院校、研究院、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视同相应级别的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1.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非培训班学员),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2.在中国教育学会学科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优质课评比活动中获奖可视同1次省级示范课。

3.在教育部门开展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评比中,国家级获奖视同1次省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省级获奖视同1次市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市级获奖视同1次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

4.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在省、市、县获一等奖可视同相应级别的学科讲座1次,获二、三等奖可视同低一级别学科讲座1次。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课题须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课题需是申报学科相关课题或德育、教育管理类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可视同省级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可视同市级课题。

第三十五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音乐、美术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荣获一等奖,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教育探究》上发表的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高中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和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二等奖以上,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赛获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残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三十七条  乡村学校教师指在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任教的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四十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4

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幼儿园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及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保教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在保教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保教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保教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结合所从事的保教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  城镇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1年或新办园、普惠性民办园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幼儿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保教质量的提升。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幼儿教师可免于考试。

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晋升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深厚的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儿童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幼儿保教知识。具有较强课程与教学领导力,信息技术与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幼儿园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改革经验得到推广,教育经验丰富,保教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倾听理解幼儿的想法、感受与需要,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成为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保教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近5年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

2.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好。

3.能创设愉悦的班级氛围,能根据需要创造性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能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满足多方面发展与个性化学习的需要。

4.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幼儿家长和社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幼儿的发展、幼儿教育工作和社会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5.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育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开展园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本级区域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县(区)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市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级教研人员在省际间开设可视同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下同)。

6. 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专项表彰。

7. 从教以来,获得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以上名师名园长称号。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课题,取得创新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

省级教研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市、县(区)教研工作人员主持完成省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2项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2.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本区域学前教育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在指导培养学前教育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3名以上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省、市、县(区)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内的公开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3.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对推动本区域幼儿保教工作或幼儿园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乡村幼儿园教师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四条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科学的教育观、儿童观,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具有系统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学前教育实践智慧,教学方法适宜,保教质量高。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坚实,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游戏与教育活动合理安排的有效策略,积极促进幼儿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交往互动,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师幼、同伴关系良好,能因地制宜地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适宜不同发展阶段的幼儿,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要。

    3.在县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在校(园)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指导区域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4.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注重家园共育,形成教育合力,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所带班级获得园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对课题研究不作刚性要求。

2.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1。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3篇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撰写学前教育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六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保教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七条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熟悉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具有较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育态度端正,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循保教结合原则,悉心照料幼儿的生活,妥善处理一日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引导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2.创设的教育环境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有助于引发和支持幼儿的多种活动。

3.能与幼儿家长及时沟通交流,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发展情况,促进家园共育。

4.开设园级公开保教活动两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园本课程资源的建设。

第十八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育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任现职以来,撰写学前教育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教师撰写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园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关心和爱护幼儿,平等、公正地对待幼儿,具有亲和力,重视自身日常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2.掌握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熟悉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教育活动的特点,能独立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3.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4.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保教工作准备认真,教育活动设计合理,胜任保教工作。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学前教育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掌握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亲近、照顾与引导幼儿,师幼关系和谐。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能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园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非幼教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实事杰出人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专项表彰指幼儿园优秀园长、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进修院校、研究院、电教馆等)。

第二十六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园(单位)规定的保教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保教工作量为: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9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教研人员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不少于2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可按照单列的特殊教育专业或任教学科申报职称,其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二十八条  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非培训班学员),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  教育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课题须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名园长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可视同省级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可视同市级课题。

第三十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在《学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幼儿教育》(由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上发表的学前教育研究论文,出版发行学前教育教学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在《福建幼儿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探究》上发表的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乡村幼儿园教师指在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三十四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2016年4月27日翻印 

抄送:

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