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十中党总支[2021]第006号
关于印发《莆田第十中学关于中层干部选拔考核的实施方案》和《莆田第十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党支部、处室、年段、教研组: 经研究,现将《莆田第十中学关于中层干部选拔考核的实施方案》和《莆田第十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莆田第十中学总支部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莆田第十中学关于中层干部选拔考核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加快培养和建设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精通教育和善于管理的高素质学校中层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部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莆田市秀屿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莆秀教〔2017〕197号)、《关于秀屿区中小学校(园)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岗位设置的通知》(莆秀教〔2017〕25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秀屿区中小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监督的通知》(莆秀教〔2020〕21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莆田第十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林光亮(党总支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林朝晖(副校长、第一支部书记) 副组长:卓文达(副校长、第二支部书记) 宋庆清(副校长) 翁建梁(工会主席、第三支部书记) 下设办公室,主任:林海清(党总支纪委兼纪委、办公室主任) 成 员:陈 强(教务处主任) 许 伟(总务处主任) 张碧华(党总支宣委、团委书记) 刘秋香(第一支部组委兼纪委) 游党香(第二支部组委兼纪委) 二、选拔任用条件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注重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奉献为先,任劳任怨。 (四)业务水平高,教育教学成绩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有全局观念,有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合作,相互补台。能够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对上对下言行一致,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繁重的工作任务。 (七)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历: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年度考核: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优先聘用。 (三)年龄一般男48周岁、女45周岁以下(连任中层干部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和三年以上部门管理职务工作经历(含工会、共青团、年段长、教研组组长、教研组副组长、班主任等)。 (四)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或担任相当级别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或担任相当级别职务)一年以上;原则上在年段长、教研组组长、教研组副组长、优秀班主任中推荐提拔;现有中层(含正副职)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轮岗,即中层(含正副职)也可在中层干部中推荐轮岗。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 三、拟任中层干部职数 中层干部6名,其中政教处主任1名、政教处副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教务处副主任1名,总务处副主任1名。 四、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 1.由学校党组织根据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学校校长室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进行民主推荐。组织学习《莆田第十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对学校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研判,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酝酿,采取无记名形式进行民主推荐人选,填写民主推荐表,并形成《莆田第十中学中层干部拟任免的请示报告》《莆田第十中学关于中层干部选拔考核的实施方案》,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考察工作 待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学校的拟提任中层干部的请示报告和《莆田第十中学关于中层干部选拔考核的实施方案》后,开始发布干部考察工作预告,对拟任人选开展考核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考察组。成立学校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察组,考察组成员一般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中产生。 2.民主测评。主要包括对考察对象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可以结合会议推荐同时进行。 3.谈话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认真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师德表现和工作实绩。谈话人数不少于30人。 4.形成考察材料。考察对象提交个人近三年的述职报告,考察组根据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本人档案并结合个人述职报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进行公示。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当日起计算。对公示期内干部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应调查核实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6.干部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进行干部征求意见(分别征求纪委监察、计生、综治、宣传、清房等部门意见)、查阅干部档案、任前谈话等。 (四)讨论决定 公示后,再次召开校务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与会人数1/2者予以聘任。 (五)任职备案 办理批复、备案手续。校务会议表决后,报校党总支讨论通过,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选拔任用相关资料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由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进行研究批复、备案。 (六)任职谈话 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批复后,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学校党组织选派人员(一般领导班子成员或校级领导干部)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对其廉政及业务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五、严明工作纪律 1.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学校干部。 2.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3.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4.严禁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跑风漏气。 5.严禁搞拉票等非法组织活动。 6.其他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违纪行为。 凡有违反以上工作纪律要求的,将根据相关纪律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莆田十中中层干部推荐表》 2.《莆田十中干部征求意见表》 3.《莆田十中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测评表》 4.《莆田十中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谈话考察记录表》 5.《莆田十中中层干部任职谈话记录》
莆田第十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加快培养和建设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精通教育和善于管理的高素质学校中层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部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1.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3.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4.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5.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校党党总支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注重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奉献为先,任劳任怨。 (四)业务水平高,教育教学成绩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有全局观念,有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合作,相互补台。能够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对上对下言行一致,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繁重的工作任务。 (七)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历: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年度考核: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优先聘用。 (三)年龄一般男48周岁、女45周岁以下(连任中层干部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和三年以上部门管理职务工作经历(含工会、共青团、年段长、教研组组长、教研组副组长、班主任等)。 (四)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或担任相当级别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或担任相当级别职务)一年以上;原则上在年段长、教研组组长、教研组副组长、优秀班主任中推荐提拔;现有中层(含正副职)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轮岗,即中层(含正副职)也可在中层干部中推荐轮岗。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入选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 校党总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民政办〔2002〕1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校党总支通过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用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其中,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应暂缓提拔任用中层干部。 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应在党总支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或校务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方式选拔干部的,工作方案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选拔 第十一条 通过组织选拔的方式选任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学校党总支讨论决定; (五)提交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请示、批复;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自推荐之日起,非定向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定向推荐的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发生变化,原推荐结果不再有效。民主推荐一般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拟任职务职级层次进行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及资格、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组织填写推荐票。 推荐中层正职的,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校级干部、中层正职干部,可根据实际酌情扩大与会人员范围。会议推荐时,参会人员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推荐自己认为该职位最合适的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 推荐正职干部的,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学校校级干部、中层正职干部; 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参照推荐正职干部人员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三)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总支汇报推荐情况。 (五)上报请示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 (六)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七)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任免情况批复。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一般按人选与拟任职位 3:1 比例掌握)组织进行第二次会议推荐。 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由学校党总支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 本条第四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须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具体考察程序和要求,按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有关干部提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党总支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备案。 第五章 竞争上岗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面向校内,采取定向竞岗或不定向竞岗的方式进行。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五)上报请示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 (六)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七)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任免情况批复。 (八)履行任职手续。 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测评),根据任期考核情况,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经校党总支委员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批复,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 3 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应取消或按比例核减竞岗职位。 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在参与竞争者中推荐合适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也可采取述职竞岗的方式进行。采取面试、述职竞岗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的,一般应组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 11 人),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采取不定向竞岗方式、参加竞岗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 3:1 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或述职竞岗)人员名单。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人选直接进行面试(或述职竞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推荐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综合考虑,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 2:1 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 1.5:1 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请示,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在校党总支讨论推荐后,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请示,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任职批复通知前,应当按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干部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但须对其进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察评估,经党总支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拟免职的,须提交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请示批复。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任职批复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轮岗与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轮岗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期制年限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去现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学校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免职、辞职、降职手续 经党总支委员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按照规定程序,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请示批复。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莆田第十中学总支部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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